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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死了,怎么办?

2013-02-20 来源:故事会 作者:佚名 查看评论
摘要:犯罪嫌疑人遭遇追捕,便会慌不择路,极大地增加了人身安全的危险性。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追捕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该不该因涉嫌犯罪而自认倒霉?犯罪嫌疑人逃

犯罪嫌疑人遭遇追捕,便会慌不择路,极大地增加了人身安全的危险性。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追捕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该不该因涉嫌犯罪而自认倒霉?犯罪嫌疑人逃跑增加的人身安全危险性应当由谁买单?一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出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一个小偷遭遇公安机关追捕,慌不择路,逃进野芦苇地里,意外碰及裸露电线,触电而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供电部门及芦苇地所在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供电部门及村委会以死者是盗窃犯罪嫌疑人,因躲避追捕触电而亡,死者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触电死亡存在关联等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追捕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该不该因犯罪而自认倒霉?犯罪嫌疑人逃跑增加的人身安全危险性应当由谁买单?2012年11月6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小偷逃跑 意外触电身亡

2012年6月14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开发区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摩托车失窃的报案,立即派人进行侦查,并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择机抓捕。

当跟踪至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水母山曙猿公园附近时,见时机成熟,民警立即展开了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见有民警追捕而来,便分头仓皇逃跑。见此情景,民警便多路围堵,集中力量当场抓获了一名嫌疑人,而另一名嫌疑人趁机逃窜进公园附近的野芦苇地里躲避起来,民警将被抓获的嫌疑人控制后,立即对另一嫌疑人的逃跑路线进行搜捕。

公园附近的野芦苇地面积并不大,周围也是开阔地带,嫌疑人应无路遁匿,可是,喊话无人应答,搜查过程中也不见任何动静,嫌疑人藏到哪里去了呢?就在民警们对此疑惑不解的时候,眼前悲惨的一幕惊愕了在场的所有民警:只见嫌疑人侧身蜷缩躺在草丛中,已无任何生命的迹象,其手中握有一根电线裸线,手臂已成焦黑色,还冒着刺鼻的气味。

悲剧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此展开调查,查明死亡的嫌疑人叫龚大仁,20岁,贵州省水城县人,尚未结婚成家。龚大仁的父母龚维民、邓秀兰均为贵州省水城县红岩乡的普通农民。事故发生时龚大仁手握的电线为溧阳市上黄镇上黄中华曙猿保护区北面的农灌线,共有三根,电压为380伏特~400伏特,其中一根脱落在地。该农灌线线路属溧阳市上黄镇上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黄村委)资产,由上黄村委进行维护和管理。

2012年6月20日,溧阳市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该死亡男子为电击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召集龚大仁父母龚维民、邓秀兰及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上黄村委试图进行调解,但是,龚大仁的父母龚维民、邓秀兰提出了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近6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而供电公司、上黄村委则认为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赔偿,致使调解不成。

巨额索赔 三方相互推诿

虽然儿子触电死亡,缘于盗窃逃跑被追捕,龚维民、邓秀兰十分清楚这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那么儿子触电死亡,能不能获得赔偿呢?龚维民、邓秀兰老实巴交,又没有文化,对此心中无底,便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告知,盗窃虽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法律保护。小偷只应该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小偷受到伤害并因此造成的损失,则应获得赔偿。为此,龚维民、邓秀兰委托律师为代理人,于2012年7月27日来到溧阳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供电公司和上黄村委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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