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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料泄密案(8)

2012-07-09 来源:故事会 作者:佚名 查看评论

举报信落到周行长手中。

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周行长多次苦口婆心找他谈话,要他如数退还不义之财,并内定留行察看的处分。孰料阙斯尔不但不迷途知返,反而恼羞成怒,迁怒于周行长。他自恃身怀绝技,天下可行,竟不辞而别,离开银行,从此就没有了踪影。鉴于阙斯尔的行为,周行长对他作出了缺席除名的决定。可是,万万没想到在阙斯尔消失的这一年时间里,他居然通过已联通互联网的PC,再通过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沟通周行长的笔记本电脑,再转接到银行的内部电脑终端,轻而易举地窃取了银行所有的秘密。

这是电脑“黑客”常用的连环计!

按图索骥,兵贵神速,宋四海立即向局长汇报,然后率领刑警队员们,逮捕了正躲在市郊一间民房里的阙斯尔。当时,阙斯尔正处于贫困潦倒的状态,靠一台486为人家加工打字复印为生……

在收审室,宋四海在预审时与他有一段精彩的对话。

宋四海:“阙斯尔,你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违法手段,盗窃银行的商业机密,并恶意扩散,造成该行的重大经济损失与负面影响?动机是什么?”

阙斯尔:“就因为姓周的处处与我过不去,把我害到如今走投无路的地步。所以,我要报复,也要让他的日子不好过。”

宋四海:“那么,你知道你所做的是触犯法律的盗窃行为吗?”

阙斯尔:“不,我这不是盗,而是窃。因为所有通过电脑储存与发布的信息,都应该是免费和共享的。再说,在这件事情中,我从没因此而拿过任何一家的经济报酬。完全是义务性质的。实际上,我反而帮助了其他银行增长了利益收入。”

宋四海哑然失笑:“按你的逻辑,如果一个小偷盗窃了一家银行,然后把偷来的钱都给了其他人,那么当逮着他后,他是不是也可以辩解说因为他手里没有一分钱的赃款,其行为就不算构成犯罪?”

阙斯尔:“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

不过,阙斯尔的这种强词夺理,毕竟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阙斯尔的犯罪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判处了阙斯尔两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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